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我院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充分、合理地使用,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供[1984]20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学办公室和各单位(含二级学院以及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构成二级管理体系。

院教学办公室为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建帐、调拨、报损、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为保证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单位的保管员不得频繁更换。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保管员时,要事先与教学办公室取得联系,新、老保管员要办理移交手续,由教学办公室派人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各种资金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生产等仪器设备。

不具备以上条件者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发展方向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经单位集体讨论确定购置计划。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已落实的经费指标提出,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教务办公室汇总,报院有关领导审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组织论证,并报主管院长审批。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由教务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统一办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拒付货款,并及时办理退、换、补等手续。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须在索赔期内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各项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予鼓励和提倡,但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事先申报计划,并进行初步予算。核价后办理验收手续,并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计价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也需办理验收、作价、建帐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新购入的或自制的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编号、建帐管理。

    1、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凭原始发票、仪器设备申购单和验收单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由教学办公室统一编号入帐并进行计算机管理,使用部门应将编号牌固定在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2、教学办公室建立仪器设备总台帐(流水帐)、分户帐、分类帐;各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及设备卡片。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充分利用各单位自身的技术力量解决。如确需外出维修保养,应事先报教学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如有的仪器设备已不符合使用要求,或需改进性能需要拆卸、改造等,事先要进行审批。一般仪器设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投资效益,鼓励院内各单位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相互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并同时报教学办公室审查备案。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归还时应进行验收检查,若有损坏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十六条  院外单位借用院内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院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院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对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凡教职工调动工作或退离休离岗,应到本单位设备保管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清退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清查、调拨、报废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条  清查中发现的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列出清单,写明原因,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教务办公室。如系人为造成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各使用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联系院内外调拨、调剂使用。院内调拨由教务办公室协同调出、调入单位的设备保管员办理调拨手续,原有固定资产帐卡同时作调整和转移。调拨至院外单位的,由主管院长批准,直接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不能修复者;

    4.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者;

    5.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者;

    6.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手续。一般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二级学院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学办公室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由教学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学院单独行文报省教育厅审批。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办公室统一回收处理,注销固定资产帐卡,回收残值转入学院当年设备经费。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认真查清原因和责任。由于使用人违章操作或保管人玩忽职守等人为造成损失、丢失的,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学院在考虑赔偿和给予处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  赔偿的界限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3)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5)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和丢失;

    6)擅自出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

    7)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领发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等,造成损失;

    8)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2、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未产生严重后果;

4)易碎易坏的低值仪器设备,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它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失的赔偿处理办法

    1、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丢失和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的10%40%计算赔偿金额;凡属常用工具,量具、家用电子元器件、照相器材等可供民用的物品造成丢失的,原则上按原价全部赔偿;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修复后仪器设备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2、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除按上述办法进行经济赔偿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的,可免于行政处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多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赔偿处理呈报手续。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实验室主任和主管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明确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处理权限审批。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二级学院、院保卫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损失的仪器设备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分院主管院长审批;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报教务办公室审批;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处理结果,由处理部门通知学院财务部门,教职工由学院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几次扣清,学生则在奖(助)学金内扣除或自己向财务部门缴纳。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应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几类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凡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4.国家科委规定的实行统一管理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其它由学校列为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慎重研究,由使用单位填写专门申请报告,经教学办公室组织或授权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书面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院后,由使用单位为主,会同教学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及时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指派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一定业务水平、经过专门

科研服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院外单位服务,努力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的处理,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