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实训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1、学院由一名院行政领导分管全院实验实训工作:学院教学办公室为全院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教学办公室要结合实验室的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抓好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2、各二级学院、实训基地、电教中心及其有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3、各有关单位设立实验中心,并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编制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院行政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院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独立完成或配合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实室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  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提供物质保证。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实验办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改造、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项目。

    第十条  在实验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逐步养成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

    第十二条  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学院的整体优势,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置。凡能按学科设置的应尽可能按学科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建设。已建成各类实验室均须按所拥有的实验条件面向全院,承担由教学办公室、各分院按教学计划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要求为主,适当考虑科研工作需要:专业课实验室应兼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研方向进行建设;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也应适当发挥其教学功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要求,由学院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改造、撤消等,必须由有关单位或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报学院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投入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各单位申请建设开放型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示范性实践基地等。也可接受社会团体和企业捐助与企业联合开办生产、实训为一体的开放实验室。

第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技术和实验设备的现代化,提倡自己动手改造实验设备、改善实验条件。

 

第五章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的考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比办法》及考评指标进行考核评比,学院对被评为先进的实验室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负责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材、指导书等的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控制检查;由教学办公室负责实验教学条件、实验项目、实验教学经费和在用设备的统计、汇总等宏观管理,并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的控制检查。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通过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用房实行分块配置管理,各实验室要合理调配房屋资源,提高实验用房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重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及时进行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选派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       称以上人员担任各实验中心主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或更换,必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以明确职责。

    第二十九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统一执行《院教职工考核办法》,学院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