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专业设置与申报的有关规定
新专业的发展是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学院资金、设备、场地的投入,人才的引进等,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做综合论证。为了促进我院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并规范专业设置与申报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规定》和浙江省有关专业设置和申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增设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学院的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对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要,有利于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所建新专业应具有先进性,且在本市或江浙地区的其他高校中少有此类专业;其社会需求是确实的,并且是有竞争实力的,有特色的;所建新专业能带动或有利于其他专业共同发展;
3.专业设置要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规定》和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等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行;
4.增设专业应具备办专业的基本条件;
5.学院每年新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6个;
6.同一专业在不同分院不能重复设置。
二、专业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按专业建设规划,有一定的建设基础,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2.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合格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训、实习场所、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三、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分院依据学院专业规划和专业建设情况提出增设专业申请,申报新专业必须进行充分的、严格的论证,证明确实符合上述发展原则,并附有具体的论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及调查资料,向教学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报材料按浙江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准备);
2.教学办公室按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专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分院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
3.学院教学委员会同意增设的专业由教学办公室负责向省教育厅申报。
4.专业设置和申报每年进行一次,各分院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的格式整套一份报教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