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奖惩分明原则,特制定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失误:

    1、上课迟到在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达考场并作好考前准备者;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或随意增减学时;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实验指导教师未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习的内容,或随意离开实验室,造成不良影响;

    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天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达考场,开考时仍未到者;

    2、考前泄题或考后送分,或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3、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监考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或说情;

    4、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出现试卷失少;

    5、考试或补考结束后,超过7天不报考试成绩;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私事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7、漏订或错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收费强行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

8、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化,散布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

    3、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怂恿、参与考生舞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对教学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由于教师的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四)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被推荐或评为先进或优秀,并按事故大小,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教学失误者,予以批评教育,使其提高认识。视教学失误情况,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2、对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还应与年终考核、奖金分配、职务(职称)晋升挂钩,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重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办(1997222号文件《关于严肃处理教育部门干部、教师考试舞弊行为的意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