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是学院为了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奖励优秀科研成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为了使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院科研经费的渠道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专项拨款以及科学基金,课题招标的经费;承接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的科研合同经费。(以上均属外来的科研经费,其经费指标则应随项目计划下达)

 2、学校根据本院教学、科研需要而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国家、省、市和院课题研究经费和引进高级人才科研项目启动费。

2、科研成果和科研先进奖励费。

3、教师发表论文、编写教材、译著或撰写专著所需部分版面费,资助费。4、科研日常经费。

三、科研经费资助标准

1、凡是横向研究课题,原则上学校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2、院级立项资助课题经费资助如下

(1)社科、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000—1500元

(2)产品开发等研究课题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的课题经专家评审后另定。

3、院级以上课题经费资助如下

(1)凡列入市教科规划办和社科规划办研究课题的,学院给予经费资助2000元—3000元。

(2)凡列入省教科规划办和省社科规划办研究课题的,给予经费资助3000—4000元。

(3)凡列入省部级研究课题的,给予经费资助5000元。

(4)列入国家级教育和社科研究课题的,给予经费资助5000—6000元。

(5)凡有国家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1:1相应配套资助。

(6)以上研究课题的资助者需是课题或子课题主持人。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批和报销

1、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院级及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主持人都可以向教学办申请研究经费,申请研究经费需列出较详细的经费预算清单。

3、科研项目一经确定立项,即由教学办登记,签发科研经费使用卡和复印卡,并通知院财务处备案,具体经费由教学办统一管理。

4、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中,差旅费所占比例一般不超出30%;购买设备,其设备的归属权属于学院。

5、课题一旦被列入计划,应按规定于本年12月30日前上报科研进展情况(包括部分完成,和尚待发表的),如当年无故不上报,第二年停止拨发经费,待补交成果后,方允许继续使用。

6、使用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教学办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可凭科研经费使用卡去院财务处报销。

7、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参考资料和一般通用设备,发票报销时,应分别由本单位资料室和相应实验室验收签字;在课题完成后,其资料上交资料室,一般仪器设备划入相应实验室保管。

8、科研项目经费批准后,须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支出,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共同解决。

9、研究工作全部结束,经教学办确认后,应及时清理帐目,结清经费。

10、获奖的科研成果和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及时送到教学办备案,以便教学办及时计算奖励费用。

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处理

科研项目结题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提成:40%用于课题组奖金;20%用于相关部门酬金;40%划入院科研基金。

六、本管理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