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学分制的实施,切实有效地发挥导师在实施学分制过程中对学生的重要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任职资格
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两年以上教龄,师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关心学生发展的教师,均可被聘为导师。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等,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熟悉所指导的学生,了解他们的学习基础和爱好特长,接受学生选课方面的咨询,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院教育资源状况,提出合理的选课方案。导师对学生的选课不得包办和命令,在导师的指导下,最终由学生本人决定所选课程。
3.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与学的问题、学生选课方面的问题等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分院、教学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
4.配合辅导员或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导师的管理工作
1.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学院各级组织要给予足够地重视和投入,凡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导师。
2.学院对导师的管理由教学办公室和分院共同实施。分院直接领导并负责考核。分院各专业每个年级应成立一个导师组,导师组组长由经验丰富、工作负责的教师担任。
3.各分院要将导师的工作记入教师的年度考核档案,建立严格的考核办法和有效的激励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负责的导师除取消导师资格以外,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对犯有错误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4.导师的配备和选聘一般从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实行。为了保持教师和学生联系的稳定性,一般情况,导师任期每届3年。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不更换导师。
5.各分院可根据本院教师和学生数量的多少,给各专业每个年级配备导师,一般各专业每个年级的导师组成员不少于3人。
6.学院各级组织和导师本人要重视总结、交流导师工作的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定期组织交流活动,促进导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