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的提高,体现高职特色;为逐步建立立交、自主式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学生自我设计和选择成才方向;为建立教学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从我院全日制高职2002级新生开始试行。
二、课程设置和课程类别
第三条
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四条
必修课是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生若有一门必修课未取得学分,不准毕业。
选修课是指为增进、改善及深化学生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选修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虚拟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指向全院开设的选修课程及外专业的专业课程,分为自然科学、技术技能类,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体育、艺术、身心素质三大类。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爱好自由进行选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虚拟选修课是学院对学生个人通过自学或教学计划外的培训、实训等,发扬自己的创新精神,完成预定目标并取得突出的成绩或成果并经认定可取得学分的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选读的专业方向课(组)和专业任选课。
专业方向课(组)是指根据不同专业方向的需要而设置的不同若干课程组,每个课程组由若干门课程组成,学生可成组选择并修满一个专业方向课(组)的所有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根据本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若干门课程,学生可根据专业学习及个人志趣的需要选课学习。
第五条
教学活动可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三、学分计算
第六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及其性质决定。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1、
理论课一般16学时为1学分;
2、
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课程,每周计1学分;
3、
体育、实验及选修课中操作练习、艺术类课程按32学时左右计1学分;
第七条
以下课程和教育环节不计学分;
1、
一学期不满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
2、
不满一周的一次性教学实训、实习;
3、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入学教育、形势教育和毕业鉴定等。
第八条
虚拟选修课的学分计算详见《虚拟选修课学分的计算》。
第九条
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一般最低为130-150学分,课内教学学分不低于10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低于30学分。公共选修课不低于10
学分,其中文科学生必须选修4学分的自然科学、技术技能类课程、理工科学生必须选修4学分的经济管理、人文社科类课程。专业组选课、专业任选课学分不低于20分。
第十条
学生除取得教学计划中的规定学分外,还须取得素质教育课程和活动项目6学分。素质教育的课程与项目实施方案由学院统一安排,纳入学生的培养计划。
四、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选修课选课程序和手续,详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选课细则》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导师制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并经过插班考试或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或者已通过该科目规定的等级考试者,可按程序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申请免修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或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经分院审核并报教学办公室审批。
政治理论、体育、实验等课程及教学实习(实践)和重修的课程不能免修。
第十三条
开班与施教
1、
不满20人的选修课,课程停开,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时,须经教学办公室批准。
2、
不按时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
3、
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
五、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都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实习考核及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记分。
第十六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应补考或重修该门课程。某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还不及格,需重修该门课。学生重修某门课程,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院教学办公室,并按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直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教学实习的考核,根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学实习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或擅自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视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九条
学院每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第二十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1、
绩点的设定:
优秀,90—100分,绩点为4
良好,80—89分,绩点为3
中等,70—79分,绩点为2
及格,60—69分,绩点为1
不及格,59分以下,绩点为0
2、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即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规定的总学分,且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在3分以上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由本人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分院签署意见,经教学办公室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经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后,通知各分院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总学分或未修完必修课学分的学生,以及中途需要停学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续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年。
学生要求延期毕业,须本人申请,分院签署意见,由教学办公室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在校延续期间,按规定缴纳培养费、代管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
在限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课学分而又不愿延期毕业者;或者虽经延长学制三年而仍未能完成学业者;
2、
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课考核不及格者;
3、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某一方面未达到毕业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