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甬劳社培〔2005〕241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有效缓解企业对紧缺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探索建立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模式,现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和职业培训工作实际,就调整部分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职业(工种)范围
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维修电工、服装样板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摄影师、调酒师、制图员、锅炉操作工、音响调音员、家政服务员、营业员、保育员等30个职业(工种)。
二、调整后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鉴定。
1、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上,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具有相应系列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具有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四)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上述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调整时间从2006年 1月  1日起试行。
四、为适应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港口、交通、石化、造纸、纺织服装、机械冶金、旅游、建筑、电子信息等行业组织本行业特有技术工种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可参照本通知申报条件执行。
五、各类职业院校在册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做好鉴定申报条件调整后的实施准备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引导培训学员、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指导相关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及行业企业按照调整后的申报条件,规范操作,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确保我市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5-12-29     
主题词:劳动 职业资格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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